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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商事案件发生的新变化

 近三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经历迅猛发展后,由于监管制度、市场准入、行业自律、救济手段等方面的缺失,导致问题频发,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增长,尤其是P2P网贷领域的案件,恶性较大的群体性纠纷层出不穷。通过对今年以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金融类案件的统计分析,目前此类案件整体呈现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互联网金融类商事案件

未呈现放量增长态势

基于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纠纷大量增长的态势,预测在经过去年的诉讼集中涌入后,今年会在案件数量上有较大增长,但此情况并未发生。经分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上述纠纷发生后,绝大多数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投资人倾向于直接通过刑事程序加以解决,并未形成大量商事案件涌入法院。另一方面,自去年以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日益收紧,尤其是今年4月国务院牵头开始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客观上也推进了整个行业的震荡调整;监管部门主动采取的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也客观上消弭了一部分可能引发诉讼的潜在纠纷。

但 “P2P+保理”、“P2P+场外配资”等新模式、新问题,仍然相继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需要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甚是政策文件等综合把握裁判尺度加以裁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存有很大难度。

私募类案件增长迅速

新类型疑难问题较多

私募类案件既包括以私募投资基金等组织形式存在的案件,也包括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等行为引发的案件,还包括以私募投资方式存在但无私募项目的虚假私募类案件,引发争议较多。

这些案件有些具有群体性,有些只是个案;很大一部分并未按照我国私募交易的现行规定和通行规则来具体操作;而其中部分更是涉嫌通过虚构的私募项目非法集资,具体界定上存在证据等方面的障碍。此类案件中,多数投资人均希望通过民商事途径解决问题,而非刑事途径,其原因在于投资人仍然对交易项目存有希望甚幻想。在此情况下,法院需要对名为私募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私募刑民交叉问题、罪与非罪认定等深层次问题加以特别关注。

证券交易类纠纷数量缓步上升

形式也比较驳杂

由于民众投融资渠道有限,炒股成为一种主要的理财方式,尤其是去年发生股灾之前。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场外配资交易的盛行,证券市场固有的风险也被放大,股灾的终发生使很多投资人亏损巨大。在此情况下,就损失的具体承担,引发了诸多纠纷。投资人纷纷回溯此前的交易流程,并根据其中一些交易细节,主张证券公司等存在违约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失。这类案件在今年日益增多,诉讼主体以老年人为主,其在案由选择、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不足;有些案件的诉请依据明显失当,看起来形式多样。此类案件一般均很难获得支持。

针对上述金融类案件的新特点,金融类商事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新金融、新交易的核心内容,不断加强学习,充分驾驭裁判;二是审慎评价交易行为的效力,厘清罪与非罪界限,大程度保护投资人权益;

  三是加强金融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力度,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和裁判质量的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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